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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0-5-12 14:43:00  查看次数:296  作者: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7-24
执行日期:1996-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 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田杰 律师
中国石油大学英语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曾担任法国布依格工程公司上海子公司法务,英国律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翻译,中伦律师事务所(原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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