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仅第一次明确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而且特别规定了4种典型的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其他性质合同的转性合同的情形。对于4种典型的转性合同,因其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其他性质,故其效力的判断显然只能从其真实的性质出发,以相应法律规定为依据;同时,基于合同性质及其效力而产生的直接影响“合作”各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后果则必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