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具备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0月29日经人介绍,双方当事人就以被告韩文德为户代表承包的7200平方米菜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交付流转费人民币2万元,如有国家和有关部门征占该地块时,地上、地下一切补偿费归原告所有,与被告无关,如单方违约,双倍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当事人及证人陈晓峰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后即进入履[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