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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9-6 22:33:52  查看次数:292  作者:上海房地产律师  来源:原创]


最近田律师处理一起离婚案件遇到一个颇为有趣的法律问题,在此与各位读者分享:

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共同出资购房,其中女方出资比例较大占60%,而男方出资占比40%。房地产权证在双方结婚之前取得,但产证上并未注明双方各自的所有权比例。婚后不久,双方因缺乏感情基础,男方要求离婚。因为婚姻较短,双方除了这套房屋之外没有其他有争议的财产。但如何分配这套房屋,双方争执不下。男方认为,根据房地产权证登记情况,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双方应均分;而女方认为,其出资比例较高,且婚姻法应照顾女方权益,因此坚决不同意男方平分房产的要求。女方遂向田律师咨询,这套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如何分割该房地产取决于该房地产之共有的性质。表面上看,房地产权证书登记了男女双方的姓名,且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似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不区分份额的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共同共有在分割时通常按照均等份额分割。盖因上述分析,该女方咨询田律师之前从其他房地产律师获得的答案均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等额均分。然而对于这个结论,田律师认为(上海房产律师)值得商榷。

从案件事实看,该房屋之共有形成于双方结婚之前,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似有不妥。《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就本案而言,男女双方在购买房地产形成共有所有权时,双方仅仅处在恋爱阶段,并非夫妻家庭关系,因此双方的共有并不能够据此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尽管双方对份额没有约定,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男女双方应按照6:4的份额享有该房地产之所有权。

问题在于,对于在婚前形成的按份共有之房地产,会不会随着双方结婚以及共同偿还按揭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换言之,由于第一百零三条并未明确“家庭关系”形成时间,是否可以认为,共有人之间只要具有家庭关系,无论家庭关系与共有事实形成之先后,均应视为“共同共有”呢?对此,田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前的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在婚前形成的按份共有,应分别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亦不会因为嗣后的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简单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之但书部分的内容而随意认定共同共有。

而且从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看,法律越来越倾向保护夫妻各自的个人婚前的重大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田杰 律师
中国石油大学英语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曾担任法国布依格工程公司上海子公司法务,英国律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翻译,中伦律师事务所(原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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