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TJ1]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TJ2]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TJ3]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TJ1]本条被2010年9月29日的新政策废止。
[TJ2]2010年3月9日国税总局出台补充规定。
[TJ3]不分普通住房或是非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