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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5-13 14:46:33  查看次数:146  作者:  来源:原创]

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上海房地局)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2]6号)要求,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对房屋建设工程转 让单独审批。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意见,简化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手续,方便当事人,进一步做好有关转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符合《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转让条件的,转让当事人应直接向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登记,其 中,涉外工程向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其他工程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登记处申请。
  二、转让当事人向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房屋建设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则提交预售许可证);
  8、转让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9、地籍图。
  商品房项目已预售的,还应提交转让当事人征求商品房预购人是否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的书面材料。
  三、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理转让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应 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四、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系商品房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转让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转让后,受让人应当凭房地产权证向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预购人同意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的,在受让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受让人应与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的主体变更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六、房屋建设工程已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建设工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限制解除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七、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在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登记核准后的15日内,应报送市局市场处备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田杰 律师
中国石油大学英语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曾担任法国布依格工程公司上海子公司法务,英国律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翻译,中伦律师事务所(原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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