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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的风险提示:普通住房标准与契税

[时间:2011-3-1 16:09:11  查看次数:419  作者:上海房地产律师  来源:原创]

房屋买卖事关购房者的重大利益。田律师希望把自己业务处理过程中了解和获得的经验知识与广大购房人共享.

今天有咨询者询问这么一种情况:08年其签订了一份期房购买协议,购买一套位于内外环线之间总价为140万元的房屋。现在可以进行过户登记时,开发商要求其补交2个点的契税,即近30,000元。其颇为气愤,希望田律师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

其言毕,笔者即认识到问题的缘由了。上海市于2008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开发商据此将其房屋定价在人民币140万的总价,以使其符合上海市的“普通住房”的标准。但因为是期房,其在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测绘结果并不是最终的。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时候,房屋的建筑面积还要做最后的测量,并以此作为房屋价款的结算标准。

该女士购买的房屋经最后测量比预购时多出0.26个平方米。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超出的面积不超过3%的,一般要据实结算,并不能以此认为开发商违约。但因为这区区0.26个平方米,致使房屋总价略高于140万元,因此不能作为普通住房销售,其应该按照3%的标准缴纳契税。但这多出的2个点着实让该购房人觉得冤屈,白白葬送仅3万元银子。

对于这种情况,田律师认为,该女士恐怕只能认命了。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多出的税费,没有约定的,根据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合同一方不能以此解除合同。而我国的契税条例明确规定,契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买方。因此,该女士只能忍痛割爱了。

在此,田律师提醒广大购房人,鉴于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反复无常,税收政策尤其甚之。在购买房地产时,需要对税费作出预先安排。这不仅仅适用期房和现房的买卖,而且对于二手房买卖同样适用。 
田杰 律师
中国石油大学英语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曾担任法国布依格工程公司上海子公司法务,英国律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翻译,中伦律师事务所(原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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