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1996年6月24日) 为积极推进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除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代理经租房屋、出租给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TJ1] ,均适用《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1日前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暂不适用《管理办法》。 二、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详细]
